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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5-10-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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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奖励的方式,重点支持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电商人才培训、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及电商模式创新、电商服务标准化和品牌建设,以及对入驻企业进行房租补贴、运营奖励等。


第三条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为: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县内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企业、优秀电商商务经营人才等。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全县34个电子商务示范点(其中:镇级10个、村级24个),经县电商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2万元(其中:硬件补助3万元、人工补助1.2万元)。2016年以后发展的村级点,优惠政策另定。

镇村示范点店面装修按照县电商办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每个示范店员工2人以上、电脑1台以上。建设标准为:村级点实体店面积15平方米以上,镇级点实体店面积30平方米以上,每个店面内本地农特产品展示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县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新入驻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全面扶持,具体扶持政策见余府专议〔2015〕82号。


第六条 对符合县小微企业标准的,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政策。


第八条 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年交易量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且本县产品销售量占30%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荣获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电子商务初创型企业或创业团队进行股份制投资,待企业发展壮大后,适时退出,并允许企业优惠回购股份。


第十二条 对持创业就业优惠证的高校毕业生在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县内其余企业从事电商创业的,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一)享受一次性贷款10万元贴息两年;

(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享受一次性奖励3500元;同时享受场租最高补贴300元/每月;

(三)企业正常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保险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在园区创办企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每月生活补贴,最长补助时间为12个月,经费从县预算的公共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支持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快递等企业,另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在余庆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业务占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在线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注册会员提供平台交易服务。

(二)电子商务运营企业。指企业通过自建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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