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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干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2-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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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干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聘用人员请假、外出学习、借用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等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县直机关(党委、党组)负责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乡镇党委负责编制在本乡镇的所有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垂直管理的乡镇基层站所干部职工实行乡镇党委和县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协助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细化每个职位(岗位)的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根据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岗位,并组织实施对干部职工的考核管理。

  各单位在制定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办法时,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将考勤与考绩、兑现奖惩与教育干部职工、以人为本与严格制度管人、阶段性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起来,明确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从而不断加强和推动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股级以下(含股级)干部职工请病事假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3天以内,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4天至7天内,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7天以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未按请假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且无故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请病事假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领导干部请假一律以批准的假条为准;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3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外出3天以上由县级分管领导批假。党政一把手外出3天以内由县级分管领导批假,3天以上由县委书记批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外出5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假,外出5天以上由县分管领导批假;

  (三)经领导签字批准后的假条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后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按时到县委组织部销假;

  (四)旷工、逾期不归达15天以内或累计旷工30天以内的,按《余庆县处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处置办法(试行)》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的,应在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时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

  (一)病假一周以上1月以内的,必须持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

  (二)病假1月以上的,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

  (三)患特种病(癌症、精神病、麻风病等)的,持市级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及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

  第九条 干部职工病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发全额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患特种病(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等)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执行事业工资人员的绩效工资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4.患特种病(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等)的,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执行机关工资人员的津贴补贴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生活性补贴按80%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生活性补贴按50%发放;

  4.患特种病(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等)的,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5.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工作性补贴及与工作有关的津贴补贴。

  (四)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干部职工不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干部职工事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

  1.事假一个月以内的,按全额计发工资;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计发基本工资的50%;

  3.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计发基本工资的40%;

  4.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二)执行事业工资人员的绩效工资

  1.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3.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4.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执行机关工资人员的津贴补贴

  1.事假一个月以内的,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2.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生活性补贴按50%发放;

  3.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生活性补贴;

  4.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及与工作有关的津贴补贴。

  (四)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病事假实行备案备查制,病假在二个月以内、事假在一个月以内单位存档备查;病假二个月以上、事假一个月以上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查。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请假的一律以旷工处理,旷工天数的计算以工作日为准,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当年旷工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者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予以辞退(解聘),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辞退(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按人社部发〔2010〕105号、人社部发〔2012〕68号、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黔纪发2013〕1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外出学习(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 各单位选派干部职工外出脱产学习(挂职锻炼)的,应由主管部门明确外出学习(挂职锻炼)的时间、地点、内容,并书面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一般干部的外出脱产学习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脱产学习(挂职锻炼),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学习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外出生活补助按出差费报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含离岗参加学历教育培训人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自行派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的,在外出考察学习前,必须将外出考察学习方案(方案必须明确学习时间、地点、学习内容、学习人员)报县分管领导审批,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备案。考察学习结束一周内将考察学习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离岗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研究生以上学历),必须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考。考试录取读研究生,持正式入学通知书与主管部门签订学习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协议书,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离岗外出学习相关手续。其工资待遇按余组通〔2009〕6号文件执行(机关人员的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补发)。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挂职锻炼)实行备案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停薪留职

  第二十二条 全县不再审批办理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期满后7日内回原单位上班,超过7日未回原单位上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开除(辞退)。各单位不得出台以停薪留职、带薪创业等方面的各种规定。

第六章 借用(含上挂学习)

  第二十三条县内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干部职工,必须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方能借用,借用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县外借用干部职工的,由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借用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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