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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主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6-03-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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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县以下机关实施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主要问题解答(一)

(市职级办10.11)

    

1. 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及“五项清理”中违规或绕圈子进机关工作未完成,能否实施职务与级别并行工作?

答:各县(区、市)必须在本地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五项清理”中违规或绕圈子进机关工作完成后方可实施县以下机关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

2.公务员法实施前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参公事业单位,在公务员法实施后未取得参公审批备案手续,此类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可纳入县以下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答:不纳入。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本次职级并行文件规定执行,如关于此类问题有新规定出台,再从其规定。

3.因机构改革,撤消、合并或新建的机构,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正在申请备案的单位能否纳入实施范围?

   答:不可以。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备案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属于实施范围。

4.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市属参公事业单位)派驻各县(区、市)机构如何办理职务与职级审批备案?

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市属参公事业单位)派驻各县(区、市)机构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参公事业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结果报市职级办审批备案。

5.所在单位属于县以下机关机关职务与级别并行工作实施范围,因编制等原因纳入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实施?

答:各县(区、市)职级办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符合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条件,确因单位编制超编原因纳入暂缓登记的人员,各县(区、市)职级办审核认定后可以参加。

不符合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条件,无论其是列入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均不能纳入制度实施的人员范围。

6.符合公务员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答: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纳入登记范围:

(1)1998年前参加工作,具备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参加了公务员过渡考试合格的人员;

(2)2002年6月12日以后经全省统一组织公开招录的公务员;

(3)1998年以后至2002年6月12日期间调入机关,参加了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登记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

(4)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安置到七大类机关中的军队转业干部;

(5)符合《干部调任规定》范围及审批程序,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调入机关工作的人员。

7.符合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答: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纳入登记范围:

(1)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参公前进入单位,具备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参加了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登记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按照规定达到调任职务层次的人员;

(2)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安置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3)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经全省统一组织公开招录的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符合《干部调任规定》范围及审批程序,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调入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8.国家正式干部身份需要哪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其国家正式干部身份:

(1)1998年1月以前国家统招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2)1989年8月前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吸收录(聘)用的聘用制干部;

(3)1989年8月以后经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吸收录(聘)用的聘用制干部;

(4)1998年2月至2004年8月3日期间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5)2004年8月4日至2006年7月期间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试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6)2006年7月以后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公开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9.原已在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且已登记备案,调到事业单位工作,后又调回公务员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是否纳入实施范围?

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需符合调任条件并办理了调任手续后方可纳入实施范围。

10.因政府机构改革原因,将原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到机关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属于职务与级别并行人员范围?

答: 2010年市县乡三级政府机构改革因工作职能调整,原事业单位人员成建制划转入机关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具备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参加了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资格考试合格后可以纳入职务与级别制度实施范围。

11.编制与所任职务不对应的人员可否参加职务与职级并行晋级?

答:人员编制与干部所任职务必须对应统一。凡不对应统一的暂不纳入职务与级别并行实施范围,更不得晋升级别。

12.1993年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工作年限对应职务套改基本工资,现任职务低于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的人员,按哪个职务晋升或转任职级,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1993年、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工作年限对应职务套改了基本工资,现任职务低于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的人员,按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晋升职级或转任职级,即符合上一职级任职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转任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的同职级。其任职时间从1993年或2006年执行现工资待遇时起算。

13. 原在企事业单位等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能不能作为缩短年限的依据?

答:必须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14.患重大疾病,以及工伤、残疾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其年度考核结果如何认定?

答: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出具证明,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实认可,年度考核可按称职等次对待。

15.请问需要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从哪年起提供?

答:凡是用于任职年限条件计算的历年年度考核材料。

16. 军队转业干部、从企业调入、考录进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其在部队、企业工作期间未开展年度考核的如何处理?

答:查阅其干部档案,除受处分的情况外,其余按称职等次处理。

17.因年度考核不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如何认定?

答:因年度考核不称职被降级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年限合并计算,任职年限不延长。

18.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人员能否晋级,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如何认定?

答:受上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得晋级,处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晋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的年度考核每有1个不定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19.受撤职处分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及任职年限条件如何认定?

答:受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得晋级,受处分前的所有任职年限均不作为新任职务的晋级任职年限。

20.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的任职年限和服役年限是否纳入计算范围?

答: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前在军队对应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21. 在国有企业哪些职务相对应机关单位的科员、副主任科员、正科、副处级这四个职务层次?

答:按照国有企业管理级别及所任职务进行对应确定。

22. 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是以取得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还是以聘任时间计算?

答:以聘任时间起计算。

23. 民主测评范围如何把握?

答:各地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执行。

24.2015年1月15日后至2015年10月31日前符合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晋级条件的人员,其晋级后执行新工资待遇的时间是哪个月?

答:从晋级审批的下个月开始执行。在职人员及已退休人员均从2015年11月起执行新工资待遇。

25.符合晋级条件的人员晋级后享受哪些工资待遇?

答: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改革性补贴、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均按同职级对应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待遇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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