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快人才强县进程,根据中央、省、市对人才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职责为:
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工作办法、制度和政策,落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人才工作政策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成员单位由各乡镇(街道)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为: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编委办、团县委、科协、工商联、经开区、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牧局、文广局、卫计局、市管局、旅游局、统计局、扶贫办、投促局。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参会单位,也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牵头单位,负责研究确定领导小组会议议题,起草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材料,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拟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征集,报组长审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议题,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作简要的汇报说明,然后由各成员单位就议题发表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七条 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重大活动、重要人才选拔、重要人才表彰奖励等事项,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召开,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各成员单位必须按时参会,原则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派分管领导参加,但必须书面请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到会,方可举行。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