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人才工作信息,形成关系协调、沟通顺畅、资源共享的良性运行机制,增强整体合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需对人才工作进行信息反馈的单位包括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反馈的信息主要包括:人才思想动态、作用发挥情况、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人才政策落实情况;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情况;人才工作中的好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对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其他需要反馈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反馈通过专题汇报、调研报告、理论研讨文章、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信息、会议通报、电话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人才工作信息反馈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或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信息反馈实行定期反馈与临时反馈相结合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每月报送1条有价值的工作信息,每年报送1篇调研文章。对工作中开展的重大活动、实施的重大项目,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对需要临时反馈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反馈。
第七条 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国组织人事报》、《贵州人才》、《遵义党建》、《遵义人才》、《余庆组工信息》等主流媒体推荐。
第八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信息反馈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督查结果纳入人才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人才工作信息反馈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不报送、不按时报送、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单位,视其节情轻重,将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列入党建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