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六区”新余庆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引进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定。
县财政局负责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指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从县外、市外、省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等,具体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二层次: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三层次:引进的其他类人才。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住房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实物配租是指向引进人才提供优惠租金的房源。
第五条 引进人才享受的住房面积,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分别免费提供12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5年期周转住房一套。
租房补贴。引进人才以租住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才,分别按120平方米、100平方米、8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享受租房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购房补贴。连续在我县工作满5年,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研究同意,并续签5年以上合同的,原则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三个层次人才,分别享受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实物配租。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提供住房。引进人才也可自行向县人才办提出租住人才公寓申请,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
第四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六条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或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引进到县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或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引进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按县财政出60%、用人单位出40%的比例执行;
(三)中央、省、市在余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按各自开支渠道筹集;
(四)涉及县财政承担的经费,在县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引进人才实物配租、优惠购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住房;
(二)企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出资收购或统一建设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自筹资金建设人才公租房的,相关部门在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提供相关政策优惠。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引进人才的文件;
(三)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的劳动合同;
(四)未享受县内有关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五)申请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
第十条 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县人社局提交材料。县人社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人才人选名单及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人员名单及住房保障方式,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放购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向申请人一次性全额发放购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引进的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房源不受面积和房屋类别限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享受县内有关住房优惠政策或未获得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保障。县内培养且留在县内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县内有关住房优惠政策或获得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