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强领导干部与各类人才的联系,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联系人才的领导干部是指县级领导干部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县级领导干部联系本县在学术、技术及管理等方面有较深造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为余庆发展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联系辖区和行业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条领导干部每人联系两名以上人才。县级领导干部的联系对象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也可以由县级领导干部自行选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对象由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确定,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领导干部联系人才主要通过交心谈心、专访、慰问、帮扶、协调联系外出学习考察、帮助争取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或送科技下乡活动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联系内容包括:
1.掌握了解联系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在科研、学术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政策的落实及人才作用发挥等情况。
2.及时向联系对象传达省、市、县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政策,介绍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决策。
3.听取联系对象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全县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单位反馈。
4.引导和鼓励联系对象为全县各项事业发展牵线搭桥、建言献策,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5.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6.协调组织联系对象开展学术交流、咨询、培训、示范等智力帮扶活动。
第七条领导干部每年与联系对象联系不少于4次,至少征求一次意见、建议,至少为联系对象解决一个实际困难或办理一件实事。联系对象职务变动、受表彰奖励、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家庭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帮助、思想出现偏差等情况下,要及时进行联系。
第八条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工作一定三年不变,中途若因工作变动,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
第九条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县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人才工作情况的登记,并及时填写《领导干部联系人才登记表》,每半年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
第十条县级领导干部应将联系人才工作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的内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人才情况列入党建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