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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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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党代表“三联三化”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坚持优化代表结构,适当提高工作和生产一线代表比例,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五条  党代表任期制工作在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七条 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议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它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法制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的委员会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八条 按照“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党员、党员联系辖区群众”的“三联”方式,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表大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并如实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领导干部的党代表,要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九条 党的委员会应当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对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除必须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通报。

  第十条 党的委员会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本届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征求各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坚持教育管理常态化,加强代表培训。县、乡(镇)党代表必须每年进行1次以上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对基层党代表、农村党代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党代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提出质询。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含10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或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答复。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或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答复。 

  (三)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四)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注代表姓名。 

  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三章 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按照“坚持履职尽责长效化和党内监督民主化”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实行代表团(组、工作室)制度。每位代表都相应编入一个代表团(组、工作室)参加活动。代表团(组、工作室)根据选举单位、工作性质或工作需要设置,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团(组、工作室)设置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

  (一)党代表提案。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就事关经济社会和党的建设中重大问题或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联名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

  (二)党代表提议。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由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围绕地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事项,书面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和各级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意见。提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第十七条  实行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受党代表大会和各级党委委托,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对涉及党代表大会和各级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视察调研。

  第十八条  实行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县委全委会议、县纪委全委会议、乡(镇)党委、纪委及其他党内有关重要会议,列席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会议,并可根据会议安排,围绕会议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对会议上的有关重要学习内容和党内重要决策精神,应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传达。对会议涉及的保密内容,应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  实行党代表参加干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制度。党代表根据安排,可参加本地本部门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县委、县纪委、乡(镇)党委、纪委班子及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县委常委会、乡(镇)党委工作的评议。同时,党代表每年也要对工作开展情况向联系党员群众和选举单位党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党代表联络服务机构要做好党代表活动开展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的委员会要为同级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工作单位、职务发生变动,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有关重要信息,同级党党代表联络服务机构要及时做好登记和代表身份的对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县委或乡(镇)党委、代表团(组、工作室)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要为代表制发代表证。党代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代表证。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所在党组织、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七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的,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终止代表资格的,应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增补的,县党代表经县委常委会同意,提交县委全委会表决通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乡(镇)党代表由乡(镇)党委研究,报县委同意,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党代表的选举、联络、接待及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活动等工作由党代表联络服务机构负责安排。

  第三十二条 乡(镇)党代表的选举、联络、接待及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活动等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余庆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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