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畅通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有效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庸、懒、慢、浮、贪”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存在“四风”方面问题,素质能力、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责任主体落实不力,以及对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职不力等情况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第三条 召回不胜任现职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
(四)促进发展,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透明,简便易行原则。
(六)依法、依纪、依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县财政供养的其他在职人员,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相关责任人员视为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按照党政党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指示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与决策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执行中央、省、市、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打折扣、搞变通,“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或在日常工作中失误较多,服务对象或上级部门反映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思路不清,打不开局面,工作成绩长期处于挂末或出现明显滑坡的;
(七)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应对措施不力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因管理不善或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严重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合理诉求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或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挑拨离间、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危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整和工作安排,15日内不去新岗位报到或到新岗位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十四)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10天的;
(十五)在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十六)在组织开展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或考察谈话中“不赞成”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七)因个人原因,被给予党政纪处分,有必要召回管理的;
(十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被给予诫勉,或一年内被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或提醒函询达到3次,有必要召回管理的;
(十九)落实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不力,对本单位干部“吃空饷”和抽调人员监管不到位,或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名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十)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执行财经纪律较差,组织认定为有必要召回管理的;
(二十一)驻村工作队员驻村不到位或不安心基层工作,经常“走读”的;
(二十二)落实扶贫政策缩水走样,不公开、不及时、不公正、不到位,或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的;
(二十三)出现其他不胜任现职情形,经组织认定需要召回管理的。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要认真执行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对存在“庸、懒、散、慢、浮”等问题的干部职工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对平时工作不努力、不认真、有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出召回预警。对经提醒谈话仍我行我素,触犯召回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召回建议,启动召回管理程序。
第七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
(一)提出建议。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召回管理建议,由县委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县委召回领导小组)成员或县委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召回办)提出;对乡镇党政副职、县直部门副职的召回管理建议由县四家班子分管联系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干部的召回管理建议,由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党组)提出,不设党(工)委(党组)的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县委召回办可根据发现和收集到的问题对所有县管干部和工作人员提出召回管理建议或责成相关党(工)委(党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
抽调参与中心工作、重点项目的工作人员的召回,由各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召回建议。二级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召回,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召回建议。县直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干部职工、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人员的召回管理,由所在乡镇党委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二)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的召回管理由县委召回办提请县委召回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科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干部的召回管理由县委召回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后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定。
在特殊情况下,或必要时,可由县委召回领导小组直接确定召回管理对象。
(三)召回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召回管理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宣布召回管理决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科级领导干部由分管县领导开展谈心谈话,科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开展谈心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指出召回对象工作存在的缺点、不足和问题,讲清召回的原因,说明认定依据,并对下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加强思想沟通,帮助召回对象转变心态,放下思想包袱。
第八条 召回干部本人对召回管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召回管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县委召回办提出书面申诉。由县委召回领导小组或县委召回办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复查。
申诉期间不停止召回管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组织确定实行召回管理的干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教育培训。被召回管理对象离岗在县委党校接受县委召回办举办的封闭式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教育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被召回管理对象本人承担。
(二)实践考察。教育培训结束后,由县委召回办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被召回管理对象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群众工作窗口进行实践锻炼考察或返回原工作岗位试用考察,时间为1-6个月。实践考察期间被召回管理对象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职责,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回原工作岗位试用考察的,试用考察期间,工作职责由所在单位重新确定,并进行管理。县委召回办负责对被召回管理对象在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岗位试用考察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三)综合评定。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岗位试用考察结束后,被召回管理对象填写《召回管理对象教育实践考核鉴定表》,经县委党校、接收单位负责人分别对教育培训、实践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签署鉴定意见,报县委组织部相关科室提出综合考核评价建议意见后由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审签综合评定意见。
(四)组织处理。视召回管理对象被召回情节轻重及其在召回管理期间的综合考核情况,区分不同情形,由县委召回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县委召回领导小组或县委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1.回原岗位工作。教育培训、实践考察期间表现较好,召回管理综合评定意见良好,召回干部本人对自身存在问题认识清楚,整改及时到位,作风转变明显的,根据原单位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可安排回原单位履职或取消试用。
2.转岗。对人岗不相适,但思想品质较好,工作热情度高,召回管理综合考核评定合格的,结合教育培训、实践考察期间的表现及职位空缺情况,根据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经组织认定后可以转岗担任适合其特长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召回干部为县管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统筹提出转岗位的初步建议报县委研究;召回干部为一般干部职工的,借鉴“双向选择”的做法,由本人自行选择或组织推荐安排岗位。转岗原则为县直部门的调整到乡镇(不含子营街道办、白泥镇)工作,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调整到相对边远的乡镇工作。
3.待岗。对违反不胜任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坏影响,或召回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同一年度受到两次召回管理的人员,进行待岗处理,继续参加教育培训和实践考察。待岗时间3个月,待岗期间对召回管理对象只发放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人员为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待岗期间仍需完成组织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并按召回管理方式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待岗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按照转岗原则自行选择接收单位,待岗期满后由接收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待岗期满考核合格但未找到接收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转岗原则重新安排岗位;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予以辞退、解聘。
4.免职。对于责任心不强、大局意识差、纪律涣散、群众满意度低等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免去现任职务,按照转岗原则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5.留级降职。因领导能力差、决策水平低、工作打不开局面等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保留原职级待遇,降低职务安排工作。一般降一级,并根据本人工作实际,重新安排适当工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6.降级降职。在精准扶贫、移民安置、棚户区改造、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县委政府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后,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停滞不前的;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等情节的,给予降级降职。
7.提前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条 召回管理对象在召回期间,不得调整或调动工作,不得提拔使用。召回管理结束后受转岗处理的,一年内不得转任重要岗位或担任高于原任职务职级的领导职务,二年内不得调动;受待岗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也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其中受到纪律处分的,严格执行受纪律处分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召回管理对象在被召回管理的当年,取消评先选优资格。一年内被召回1次且在召回管理结束后受转岗、待岗、免职、降职处理的,扣发一半的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或绩效奖励;被召回管理2次及以上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或绩效奖励;同一年度内被召回2次的,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同一年度内被召回3次的,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此类情形次年不再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 回原单位履职或取消试用的被召回管理的干部重新履职1年以上,且未被再次召回,如确实改正错误、实绩突出、作风优良,符合提拔条件的,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可以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乡镇、县直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该季度拟召回管理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委召回办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推行召回“零报告制度”,对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本单位干部职工作风好,工作务实推进有力,无召回人员情况的,县委召回领导小组将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存在瞒报行为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召回管理。
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纪要、召回管理人员名册、情况说明等。
第十四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不服从召回管理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五条 对召回管理的干部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召回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监督管理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务(岗位)变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被召回管理的干部职工,根据其问题和情形,综合运用行政问责、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追究到位。联席会议由县委召回办负责召集。县委设立不胜任现职干部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举报电话:12380。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召回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干部召回管理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形成先进引领、落后警示的推进机制,在全县各级干部中营造风清气正、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提出召回建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出以公心、客观公正、综合分析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不能以私人恩怨和个人好恶评价、鉴定干部。如发现建议主体存在打击报复、泄私愤,没有事实依据随意提出召回建议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完善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的组织管理。在召回管理期间,发现被召回管理的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党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成立县委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并及时研究未尽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余庆县处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