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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庆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津贴考核办法余府办发〔2017〕136号
发布日期:2018-05-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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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庆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津贴考核办法

   

  余府办发〔2017〕1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完善人才津贴发放制度,充分调动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用好和引进人才的意见》(遵发〔2008〕3号)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级人才津贴考核办法的通知》(遵委办发〔2009〕5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人才津贴待遇不实行终身享受制,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二条人才津贴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当年聘任的正高级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除外)。

  三、人才津贴标准

  第四条人才津贴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每人每月1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每人每月800元。

  四、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七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条件,完成人事部门或本系统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经费渠道

  第八条所需经费按其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六、考核的机构、内容

  第九条定期业绩考核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黔人发〔2001〕132号)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条 期业绩考核的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期业绩考核由本单位定期业绩考核评审小组和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负责。

  (一)定期业绩考核评审小组,可由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统一承担,也可根据情况由本系统(单位)领导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单独组建;

  (二)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财政、编办、监察等部门参加,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定期业绩考核主要考核德才表现、年度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各单位要对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科研课题任务,各行业、各系统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及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七、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严格考核程序,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余庆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津贴定期业绩考核表》;

  (二)单位考核评审小组在采取民主测评、听取干部职工以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定期业绩考核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册,严禁弄虚作假,否则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三)由考核评审小组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在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考核意见和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复核;

  (五)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情况进行复核审查;

  (六)考核对象对本人的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考核评审小组申请复议;考核评审小组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如同级考核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未受理或未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可向本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诉;如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收到申诉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七)考核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八、津贴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根据考核结果,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各单位呈报人才津贴发放花名册和定期业绩考核表,由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于次年4月份组织审批。未进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的单位,当年的人才津贴不予发放。

  九、其他

  第十五条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黔人发〔2001〕132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不定等次”的,不能享受人才津贴;当年被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督查通报、离岗培训、待岗处理的不能享受人才津贴,当年年中调离余庆和借调到县外的人员不能享受人才津贴,各类病事假的人员应按请假时间扣除享受人才津贴月份。

  第十六条人才津贴的发放从符合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的次月起计算,其终止时间为落聘或辞聘的当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施行,原余府办发〔2014〕2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副高级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人才津贴考核办法的通知》作废;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才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23号)规定由县卫计局参照本考核程序发放人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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