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发等代表:
你们在中国共产党余庆县第十二届二次党代会上提出的《怎样测算民选干部党员党费》的提案(第30号提案)已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党的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国家在编机关公务员党费测算标准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医疗保险2%+扣个人公积金12%+失业保险0.5%+所得税)即扣发小计】*交纳比例=每月缴纳党费金额,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费测算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医疗保险2%+扣个人公积金12%+失业保险0.5%+所得税)即扣发小计】*交纳比例=每月缴纳党费金额。
根据余党办发〔2016〕87号《关于提高民选村干部报酬和基层基础保障经费的通知》文件规定:在职民选干部报酬实行“基础职级工资+岗位晋档工资+任期考核奖=工资总额制度,基础职级工资标准为2600元/月/人(支书主任“一肩挑”的2900元/月/人,职(含村监委主任)2400元/月/人。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所提的提案与党费收缴规定不符,所以,经提案委员会研究,不予立案。
以上答复,不知你们是否满意,如有更好的建议意见请与我们联系,希望你们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县各项工作。
(联系人:冉启衡 联系电话:24716162)
余庆县党代表联络服务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